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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人和聘請律師一樣嗎?

一、律師代理人和聘請律師一樣嗎?

律師代理人和聘請律師一樣嗎?

律師代理人和聘請律師不是一樣的,律師代理人是已經與聘請的律師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或者是與法律援助的律師簽了委託申請的,聘請律師是一種行為,但是與聘請的律師簽定委託代理合同之後,那麼就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行為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權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

二、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的區別:

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主要包括: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此外,代理人也具有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代理中,代理人被視為只能對被代理人的非實體性權利進行處分。因此,在一般代理的情況下,開庭時委託人需要到庭參加訴訟,發表涉及實體性權利出分的意見和陳述。

特別授權代理指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辦理授權時在授權委託書上寫上“全權代理”,這種表述是不規範的,由於沒有具體授權內容,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按照一般授權代理來認定。

律師代理人可以是聘請的律師,也可以是在法院申請的法律援助的律師,因此律師代理人不是一定要是聘請的律師才可以代理,因此兩者是不一樣的,當事人在委託代理的時候,需要和代理人協商授權的範圍,並在協議或者是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