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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證據不實能不能退偵?

詐騙案證據不實能不能退偵?

一、詐騙案證據不實能不能退偵?

是可以退偵的,二次退偵證據不足可以放人嗎:二次退偵,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決定,並且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退偵的相關規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

三、檢察院退偵會通知本人嗎

檢察院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的,如果證據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提起公訴,如果不充分,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檢察院退偵會通知本人嗎:一般不會通知,但是當事人可以向承辦案件的負責人進行詢問。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偵一般是證據不齊全才會做的行為,但退偵也是有次數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進行放人,這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障,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要把握好所有的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每一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