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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詐騙罪管轄司法解釋無管轄權不能受理詐騙案?

一、根據合同詐騙罪管轄司法解釋無管轄權不能受理詐騙案?

根據合同詐騙罪管轄司法解釋無管轄權不能受理詐騙案?

根據合同詐騙罪管轄司法解釋無管轄權不能受理詐騙案,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案件。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目的是有利於司法機關收集和核實證據,及時處理案件;便於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和當地羣眾參加旁聽;有利於人民法院瞭解和掌握本地區刑事犯罪的規律,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更為適宜”則是指為了便於查清案情、方便羣眾,有利於判決後的執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惡多端、民憤極大,在原居住地審判可以發揮更好教育作用。

二、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三、合同詐騙罪數額標準的認定方式如下:

1、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着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2、對於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3、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判處輕重刑罰的量刑情節,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節。犯罪數額未達到巨大的、特別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較重的刑罰。

4、將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騙取的物品折算成貨幣數額時,應以詐騙行為實施時該物品所處的價格體系中的實際價格為折算依據,有國家指導價格的,以指導價格折算;無指導價格的,以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

在遇到合同詐騙案之前,不管是想通過向法院起訴維權,還是希望向公安機關報案之後追回被詐騙的金額,都需要先確定該合同詐騙案的管轄司法機關。任何司法機構,在解除到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時,會將其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