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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退回偵查能不能取保

一、一般退回偵查能不能取保

一般退回偵查能不能取保

刑事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後,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但是,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則還需要視具體案情由公安機關來決定: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經公安機關決定後,可以取保候審;否則就不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這樣規定退回補充 偵查案件的。

第二百七十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説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第二百七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退回補充偵查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院認為案件缺乏相關事實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一般以一個月為限。第二種是在法院審判過程當中發現有缺漏的地方,檢察院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標籤:偵查 退回 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