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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律師會見權的規定是什麼

新刑訴法律師會見權的規定是什麼

在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進看守所以後,案件移交至人民檢察院之前,只有律師才有資格能夠會見到犯罪嫌疑人的。但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這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程序,因此在我國的新刑事訴訟法當中,就專門針對律師會見的問題,作出了統一的規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刑訴法律師會見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刑訴法律師會見權的規定是什麼?

新刑訴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上的規定全面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但是又與律師法有明顯的區別。

1、會見時間。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的“第一次訊問後”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並且新刑訴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國家祕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見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見的規定。

3、會見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須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一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必須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一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4、會見範圍。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的範圍擴大了。即律師會見權比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小。

5、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面不被監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打官司如何挑選合適的律師?

1、執業領域對口

從法律上講,律師承辦案件的類型和範圍不受限制,但是,鑑於現行法律多如牛毛,且不定期修改,不同類型的案件差異也很大,任何一個律師都不可能包醫百病。術業有專攻,優秀的律師對自己的執業領域都有所選擇,有的選擇刑事領域,有的選擇婚姻領域,等等。

2、執業經驗豐富

找律師是辦理案件,非坐而論道,律師實際操作能力尤為關鍵。實際操作能力的形成是一個沉澱的過程,通過不斷辦理案件練就,是執業經驗的體現。執業經驗靠積累和反思而形成和豐富,豐富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成熟的操作流程、工作標準和標準文書。

3、專業研究深入

同一執業領域的律師,辦理效果常常也會有差異,因為辦案方式有差異,辦案方式差異根源在於律師專業研究程度的差異,此處的專業研究非指學術研究,而是根據刑事理論前沿和司法實踐,結合自己長期積累的辦案經驗,對實務問題尤其執業技能進行系統總結和提煉。

在犯罪嫌疑人對我國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之日開始,律師就可以攜帶委託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其他的有效證件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而且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期間,公檢法機關不得實施監聽,同時新刑訴法當中規定針對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期間就受到相關限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