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除凍結分為哪兩種情形
刑事法庭雖然也有權利在合法的程序下對於和案件相關的財產進行凍結,但是財產在凍結了以後不是就無限期的了,有些人可能此前一直都覺得解凍這也必須是人民法院才具備的一種資格。但實際上刑訴法解除凍結的相關法條規定,也有可能是因為凍結的時間到了自動就解除了,即使法庭沒有下達解凍的相關憑證也會到期解凍的。
一、刑訴法解除凍結分為哪兩種情形?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一週期;解凍有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兩種,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儘快解凍。
凍結一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另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並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凍結方面的規定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當然比較常見的還是在法庭凍結了財產以後相關人員已經儘快的履行完了自己的義務。如若不然的話就只能夠等到六個月以後自動解除,但是在第一次自動解除了以後也不代表着法院就不能再次凍結了,只不過是一般都會在第一次凍結的時間之內就把相關的事情解決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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