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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取保候審予以解除:

1、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3、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二、怎樣解除取保候審?

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出現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然後由辦案單位按照如下程序予以辦理: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的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准;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儘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四、取保候審保證人不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

即使取保候審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採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認定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對保證人予以罰款。至於罰款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説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本文詳細介紹了取保候審的解除條件及解除方法,取保候審後保證人的義務,被取保候審的,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要秉承着對自己負責,還要對家人和保證人負責的態度,不隨便外出,應該做的隨傳隨到,這樣才對自己有利,否則很可能會被結束取保候審,得不償失。保證人應該監督取保候審人,有問題需要及時上報。

標籤:取保候審 七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