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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分為哪兩種情形

一、監視居住分為哪兩種情形

監視居住分為哪兩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分為住處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種。住處監視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的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居所執行的監視居住。

原則上,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具體適用

(1)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中的“無固定住處”作了明確。根據《規則》第110條第2款,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2)對於上述第二種情形中的“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具體情況作了明確,包括下列情形: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②可能自殺、自殘或者逃跑的:③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④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人身危險的;⑤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⑥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 報復的。

(3)對於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體條件予以明確。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指定的居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②便於監視、管理;③能夠保證辦案安全。

(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履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義務,同時遵守相應的規定。若是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法定義務的情形,在情節嚴重的時候,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格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監視居住期間,也不能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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