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和解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人都以為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之後,就相當於進入了司法程序,當事人就很難跟犯罪分子進行和解了,其實這個想法不全面,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當事人還是可以跟犯罪分子進行和解的,那刑訴法和解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刑訴法和解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刑事訴訟法和解的程序是什麼
1、首先進行的環節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敍述他們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敍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後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最後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後,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並建議予以糾正。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案件當事人都可以跟犯罪分子進行和解,只有上述介紹了幾種案件才屬於刑訴法和解的情形,別的案件都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並不能私下進行和解,在這裏要注意,如果刑事案件能夠和解最好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否則一旦法院定罪量刑,對行為人的終身都會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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