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一、行使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訴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訴訟的當事人,但是第三人,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2、提出異議的時間通常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3、異議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內部的管轄問題,即地域管轄或者是級別管轄。
4、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
5、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致使案件標的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審查並作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6、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那個一併作出裁定。
7、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本訴當事人可以上訴。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二、民事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於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這就是上文中所説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之後,如果還沒有經過審查或在審查之後還沒有作出裁定的,則不允許對該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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