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案件如何移送?
一、管轄權異議案件如何移送?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與管轄轉移的區別是什麼
1、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2、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無需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必須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依照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管轄權轉移是什麼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轉交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轉交給上級法院。也就是説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兩種。通過上面的比較,大家應該會發現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移送頗為相似,感覺沒什麼區別,司法考試中常常容易混淆。
三、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當事人在提起訴訟申請時一定要選擇當地的法院進行申請,同時也是要在提出訴訟前確定法院是否具有該案件的管轄權,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發現沒有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後也是會進行移交,在移交案件時也是需要先上報至上級法院,再與對方法院確認後才可以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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