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訊問時間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訊問時間有哪些規定
(1)期限為12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期限為24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85條: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86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第93條: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將被告人逮捕後,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記錄在卷。
第94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准後,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第166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期限為48小時
《六機關規定》第11條:在偵查階段,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關於時間規定,上面例舉了一些刑事訴訟法二十四小時、十二小時、四十八小時的一些規定,例如進行傳喚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持續超過十二小時。這些數字使得法律執行更加明確有效,也促進了執法機構不懈怠,另一方面也維護了人民的根本權益,保持社會的公平。
以上已經有了詳細的解答。只有通過詳細的規定,才能讓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變得更加清晰、高效,也避免產生過多的糾紛。作為公民,我們應該積極瞭解法律法規相關常識,這樣既能在我們遇到問題的時候不讓自己陷入被動的境地,也能時刻提醒並且監督身邊的人,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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