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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詢問未成年人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詢問未成年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詢問未成年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對於不滿十八歲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詢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二、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1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5、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敍述,並問明所敍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其敍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

7、對證人的敍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公安機關在詢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如果是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則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作為證人被詢問時,應如實提供證人證言,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辦案人員應如實記錄,並與證人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