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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程序要求?

刑事訴訟階段,是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容易被侵犯的時間,這一個階段犯罪嫌疑人會被接受調查,會被限制人身自由,就會更加急切的需要嚴格的程序保障權利,限制司法工作人員的權利,防止他們濫用職權。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階段,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容易被侵犯的階段了,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這一階段的特點,嚴格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程序要求?

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程序要求

一、訊問主體: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人員沒有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並且訊問的時候人員不得少於兩個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刑訊逼供等,單獨的一個人訊問會導致真實性下降,缺乏見證。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一個案件的嫌疑人有兩個以上,詢問應該一個一個分別進行,防止串供。

二、訊問地點:

初步查到一個認識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案件尚未達到能進行逮捕的階段,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某制定的地方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住的地方進行訊問。但是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送到看守所了,這個時候偵查人員要詢問,就應該到看守所的建立的訊問室進行訊問。此種規定是為了簡化犯罪嫌疑人的轉運手續以及保證運輸安全。

三、訊問的錄音、錄像:

在對犯罪嫌疑人訊問的時候,為了約束辦案人員的行為,保證訊問的真實有效,偵查人員在進行訊問的全過程理應都錄音、錄像,但是鑑於還是有很多司法機關條件不足,規定應當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犯了其他嚴重的罪的案件,就必須全程錄音錄像,並且禁止對錄音錄像進行剪輯加工,保證偵查行為的原始性。

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行使的偵查權,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需要注意很多問題,首先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健康,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進入看守所的時候應當進行健康檢查,防止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傷害行為。其次,在審理的時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聾、啞人,為了保障他們的權利,要求為他們配備翻譯,並註明相關情況,如果是詢問語言不通的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最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訊問過程錄音錄像需要和訊問做的筆錄進行比對,如果有差異,就需要首先以動態的錄音錄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