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的時間規定是幾天?
一、變更強制措施的時間規定是幾天?
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後作出決定的期間是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和條件有哪些?
(一)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規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三)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
所以如果是想要申請強制變更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被告本人,以及這兩種人的近親屬或者他們請的辯護人,才有資格為他們申請強制措施的變更,並且他們申請之後還要等公檢法機關進行審查,審批之後會在三天之內給出具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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