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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多長時間

一般是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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