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的規定是什麼?
1、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2、即時強制
為緊急情況下所為,具體措施有多種,如對傳染病人的強制隔離,對財物的封存、銷燬,對存款的凍結等。
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三)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流程是什麼?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其實現在的法律制度當中對即時強制的條款很少,只是規定了情況緊急的話,工作人員可以當機立斷的採取一些強制性措施,就類似於口頭傳喚。行政強制措施和即時強制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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