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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是什麼?

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是什麼?

1、自行變更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申請變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逮捕後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取保候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應當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申請,有權申請變更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或者是對其進行監視居住具體需要,根據法院或者是當地公安機關所下達的批准來執行確定。

涉及拘留或者是逮捕等強制性措施的問題,首先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確定,如果的確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就會被公安機關進行載補等候法院的審判等法院審判開瓶之後,將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犯罪事實,以及犯的罪行進行研究來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罪名是什麼量刑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