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偵撤案刑訴法的規定有哪些
自偵撤案刑訴法的規定有哪些
一、自偵案件如何撤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第四百零二條 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有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範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偵撤案的情況只要自己符合有關規定就可以合理的進行處理,所以有關的當事人不需要過度的擔心問題的解決,但是實際的生活中,有關問題的限制,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利益分析,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缺失法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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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1、可以委託律師審核現有的證據並在律師的幫助相應補充證據;2、你可以在立案後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據;3、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電話及證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以立案的,你還可以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