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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規定有哪些

一、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規定有哪些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於輕傷害,因果關係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並且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遺棄案;

8)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款中明確規定為“本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有少數幾種,如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而被告人被起訴指控的犯罪行為系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雖屬公訴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投訴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對於第(1)項“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自訴人告訴,依法直接受理。這類案件專指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明確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類自訴案件,根據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符合這一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立案。根據該《規定》第十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時,如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限期讓自訴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第(2)項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

判決時,應該按照民訴案件的流程進行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要求當地的辦案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後按照法律規定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判決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