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自訴案件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處理
因為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並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因此,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除了應當具備公訴案件韻兩個立案條件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6條的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
(2)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訴案件其實並不多見,很多時候刑事犯罪還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刑法》中規定的自訴案件,主要也分為了三類,總結一下其實都是犯罪比較輕微、罪行不嚴重、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不過,其中一些犯罪在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時,也是可能轉為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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