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撤訴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刑訴法關於撤訴的規定
1、 什麼是刑事撤訴?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第三百四十九條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依據上述規定,檢察院的撤訴實際上包括兩種情形:
(1)法庭審判過程中,判決宣告前,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2)第二種就是補充偵查後,到了法庭的期限內依然達不到讓法庭恢復審理的條件,這時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2、撤訴的程序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並記明筆錄。
對於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應由法院審核是否准許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就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3、檢察院撤訴是否意味着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檢察院撤訴就意味着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如果是因上述情況存在的撤訴,就應該解除強制措施,立即無罪釋放。
另一種情況是補充偵查後,尚無法恢復審理,檢察院因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對於這樣的撤訴,具體操作中,一般不會立即解除強制措施,而是變更,如將原來逮捕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然後不了了之。也有的甚至以補充偵查為名,繼續拘押,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
4、撤訴後是否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撤訴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實踐中,許多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要求補充偵查。而補充偵查的實際上卻是被告人新的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以此作為撤訴後仍然不予釋放被告人的藉口。實際上這樣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撤訴後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那也是重新偵查而非補充偵查,因而應重新立案。即使要查,也應該先把人放了,下一步該怎麼查怎麼查,而不是混沌不清,肆意剝奪被告人的權利。
我國對社會上的案件審理都有着較強的規定,相關的案件如證據不足、沒有達到違法犯罪的標準等條件的。根據我國的刑訴法相關規定,應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撤訴處理,相關的當事人也可提供新的證據進行重新起訴相關的案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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