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哪些屬於自訴案件
一、哪些屬於自訴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即為自訴案件);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法律中有規定,被害人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這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當然,即使是自訴案件也需要遵守追訴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説,需要在追訴期限內提起自訴,至於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可以結合自身情況決定。另外要注意的是,對於提起刑事自訴的法院,也要是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否則的話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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