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醫療規定有哪些?
一、關於強制醫療規定有哪些?
關於強制醫療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受理的程序
1、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 報告。
2、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 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在司法實踐中,精神病人的違法行為具備嚴重的不可控性,司法機關可以依法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經有關機構依法定程序鑑定屬實的,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予以強制醫療,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司法程序來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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