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執行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一、強制醫療執行機關是怎麼規定的?
強制醫療執行機關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精神病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三百零六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二、強制醫療的交付執行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下列,強制醫療交付執行活動實行監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執行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公安機關是否依法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機構執行;
(三)強制醫療機構是否依法收治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
(四)其他應當檢察的內容。
第八條 交付執行檢察的方法:
(一)赴現場進行實地檢察;
(二)審查強制醫療決定書、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證明被強制醫療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意見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三)與有關人員談話;
(四)其他方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強制醫療機構在交付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五日以內未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的;
(二)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機構執行的;
(三)交付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其他手續不完備的;
(四)強制醫療機構對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拒絕收治的;
(五)強制醫療機構收治未被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的;
(六)其他違法情形。
強制醫療執行機構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文書收治被強制醫療人的,在收治了被強制醫療人以後,強制醫療機構會定期對當事人進行診斷評估,如果已經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強制醫療機構應該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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