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哺乳期一年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出於對懷孕婦女和處在哺乳期婦女的保護,兩懷婦女犯罪是不適用死刑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哺乳期一年有明確的規定,那麼你知道刑訴法關於哺乳期一年規定是什麼嗎?本文將列舉出關於哺乳期婦女的相關規定,來供大家一起參考瞭解。
一、刑訴法關於哺乳期一年規定是什麼?
《刑法》規定婦女的哺乳期,婦女的哺乳期是由《勞動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婦女的哺乳期為一年,從小孩出生時起算。
二、我國刑訴法有關孕婦、哺乳期婦女的規定
孕婦,哺乳期婦女均屬於特殊法律主體,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習慣稱之為“兩懷婦女”。
⑴涉嫌刑事犯罪時,由於身份特殊,刑事法對其給予了特殊關照。其中,有關孕婦的規定較為明確,但關於哺乳期婦女,刑事法上並未採用這一概念,與之相關的,是有關“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如果這一規定對兩懷婦女的特殊關照體現得尚不夠明顯的話,以下各項規定則無疑充分體現了這一精神:《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除此之外,還體現在專門針對孕婦的規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62條還規定,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也對孕婦的刑事法適用作了進一步明確。1983年9月20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對人工流產問題作出了答覆: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孕婦)在關押期間被人工流產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時,被告人(孕婦)被人工流產的,仍應視同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⑵1983年12月30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二)》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含義加以了明確: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緩。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中明確: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均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⑶1998年8月13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延續了上述立場,對自然流產問題進行了迴應:“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以上就是關於刑訴法關於哺乳期一年規定是什麼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刑訴法關於哺乳期一年指的是婦女的哺乳期為一年,從小孩出生時起算,在這一年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原則上不適用死刑,對社會沒有危險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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