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有幾種
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中,都會有關於管轄權的規定。一般來説,不同級別、地區的法院管轄的案件是不一樣的。那麼你知道刑事訴訟管轄權有幾種嗎? 下面就讓本站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轄全國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地獄管轄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原則。
3、指定管轄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人民法院因為管轄界限不明出現爭議或推諉,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現象。為了使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審判,法律賦予了上級人民法院確定或改變管轄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4、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與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各種專門人民法院以及各專門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受理一審刑事案件受理範圍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轄權的專門法院是軍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管轄違反軍人職責和危害國防軍事的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案件是鐵路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當中的管轄權分為了四種,即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以及專門管轄。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分別詳細闡述了各種管轄權的內容,同時也可以看出我國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有嚴格要求的。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刑事訴訟管轄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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