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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刑法釋義是怎樣的?

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刑法釋義是怎樣的?

在訴訟活動中如果有唆使、協助當事人進行偽造證據行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法中會處以判刑的懲罰。因為在法院作出偽造證據的行為是藐視國家法律的行為,尤其是身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這樣做的話刑罰是會加重的,那麼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刑法釋義是怎樣的呢?

一、基本概念: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本罪的主體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二、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刑法釋義:

(一)辯護人

這裏的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指接受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

二)刑事訴訟與訴訟代理人

這裏的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本罪的訴訟代理人一般是指刑事自訴案件原告方委託的代理人或者公訴案件中受害人委託的代理人。

(三)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306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犯罪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情形之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這裏的幫助是指為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出謀劃策、誘導,以及唆使或者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的威脅是指以實施暴力或着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對證人進行恐嚇的行為。這裏的引誘是指是指利用金錢、財物、女色等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誘惑、勾引證人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行為。

(四)認定本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構成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行為主體須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為主體實施了構成本罪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須放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缺乏以上任何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對幫助當事人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的認定。一般情況下,為當事人出謀劃策或者唆使當事人,以及誘惑證人的情形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誘導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偽證的情形,認定起來就較為複雜。比如嫌疑人客觀上確實實施過某種行為,特別是該行為又會對其定罪量刑產生影響,辯護人知道後明示或者暗示不能供述的,一般情應屬於誘導行為。但是為幫助當事人回憶經歷情況而做一些提示性語言,一般不認為是誘導偽證行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行為。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與妨害作證罪

這兩種罪行雖然侵害的同類客體均為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結果都與證據相關聯,主觀方面也都表現為故意。這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前者的行為主體特定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而後者主體則沒有這一特指。前者行為須特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而後者則沒有這一特別的規定。前者具體行為方式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並不包括阻止證人作證的行為;而後者的具體行為方式表現為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

這兩種罪行雖然侵害的同類客體均為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結果都與證據有關,其行為都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主觀方面也都表現為故意。但前者的行為主體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而後者的行為主體為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前者的具體行為方式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而後者的具體行為方式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以上就是關於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刑法釋義的全部內容,作為我們的訴訟代理人本來就是法律的形象,更加不能作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否則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則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還需繼續瞭解相關信息,請直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