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隨着科技的發展,電子證據的意義越來越突出。電子證據對刑事案件的偵察,以及打擊犯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加快了案件處理的速度,為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那麼,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解釋是怎樣的?下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關於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解釋
電子證據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更好的使用,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1、關於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的思考
(1)電子證據在立法方面與司法實務運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新民事訴訟法確定了電子證據成為一種單獨存在的法定證據,獲得了真正意義上的“法定地位”。法律上的規定,並不能緩解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與學理爭論中的尷尬。電子證據的使用並沒有形成規範化的規則體系,由此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電子證據的理解出現多元化的局面。即根據不同的證據規則説,電子證據便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使得電子證據的使用出現亂象。
(2)電子證據獨立法律證據地位的時代背景。
電子證據的爭論出現在電子信息技術還不夠發達的年代。然而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遠遠超出的時代發展和進步的速度。在法理方面,相應的法理言説並沒有與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達成步調一致,反而遠遠落後於電子信息科技的發展。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電子信息的犯罪日益增多,而電子證據的獨立法律地位所依據的現實情況與之前所處的現實環境有着天壤之別,如何確立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應該重新進行“與時俱進”的思考。
2、關於電子證據基本規則的思考
我國在證據的程序性規則方面已經基本形成了穩定的構成體系。然而電子證據在證據規則體系中的出現了“水土不服”的情形,其不同於傳統證據的獨特性,使其在某些證據規則的使用方面出現了無法適配的尷尬境地。如何解決在證據規則中的尷尬地位,必須要了解電子證據的特性。一是電子證據不同於傳統證據,在某些情況下並不是人腦意識活動的能動反應。二是電子證據存在於虛擬的信息世界中,無法像其他證據一樣進行直觀展示,這就有別於傳統證據的有形性。三是電子證據本身就存在着矛盾性即易修改的同時又相對其他證據更加穩定。容易修改的同時又穩定的説法很多人不以為然,但是,如果從技術方面進行探討,電子證據在形成之後便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任何修改都可以通過專業技術手段偵測出來。任何修改的痕跡都很容易被發現,這反而是穩定性的體現,這種矛盾性使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真實性與證明力受到質疑。
(二)電子證據的取證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在取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電子證據的取證與其説是取證的過程不如説是一個技術發現的過程,這就造成了無論在取證主體還是對象方面都沒有相應的取證模式可以適用的局面。而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核心問題便是如何取證,這對於接下來的舉證、質證、認證都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電子證據取證的規範化是能否使其更加適應司法實踐的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
電子證據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取證人員的專業性。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取證主體一般是案件的之間辦案人員,其所獲取的證據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七種證據類型。然而,電子證據的取證需要很強的專業性,對於取證主體的專業性自然和傳統取證不同。傳統的證據取得,在取證人員取證過程中並不需要進行太多的專業技能操作,因此對於傳統證據的取證人員來説並不需要具備太多的專業技能。而我國目前電子證據的取證主體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網絡警察,這兩種取證主體具備了相關的專業技能,除此之外,其他相關的辦案人員的專業技能都有待於加強。這無疑是電子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需要解決的重大難題。
(三)電子證據規範化
1、形成電子證據規則
證據規則的形成一般是基於證據本生以及司法實踐的慣例,其產生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證據運用的公平合理。規則的形成在總體態勢上呈現出穩定發展,不斷髮展以及變化。任何一種新的證據的出現對於已經形成的證據規則都是改變的催化劑。電子證據的出現同樣給傳統證據規則帶來了衝擊,如何將這種衝擊化解,關鍵在於尋找到傳統證據規則與電子證據的契合點,將電子證據規則與傳統證據規則更好的組合成新的體系,同時完善整個證據規則。
2、統一規範化的取證制度
電子證據的取證有別於傳統證據,其取證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技術發現的過程。在傳統司法實務中,取證過程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規範電子證據取證的重點應當是如何實現技術化以及合法化的有機結合。
(1)取證主體規範化。
電子證據的取證過程與其説是偵察過程不如説是一個技術發現的過程,其運用到的基本上是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同時,電子證據取證需要由專門技術人員完成,偵察人員很難單獨完成取證過程。由此,對於取證主體規範化,主要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取證主體的法學素養。我國目前的電子證據取證主體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網絡警察,另一種是專門技術人員。這種劃定取證主體的方式目前來看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將專業電子信息技術人員吸收到司法體制內,或者將司法體制內的從業人員培養成專業技術人員,這些無疑都需要很長的實踐週期。相比較而言,將專業技術人員培養成具有法律資格認證的司法體制內的人似乎更加易於實現。
取證主體的技術素養。電子證據取證在當前的司法實踐領域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大多數取證主體是計算機相關專業出身。電子證據的學科建設,應該不單單是從哪一方面考慮,而是應當將電子證據學科定義為偵查類與電子信息技術類學科交叉的交叉學科。對於電子證據取證的從業人員的培養,要從技術以及法律知識兩個方面進行,而不侷限去培養某一單一方向的人員,這樣才能符合電子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技術人員的培養模式。這樣的培養模式遠遠比單一培養模式的效果顯著的多。
(2)取證程序規範化。
《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規則》中對電子證據的取證規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已有詳,《規則》中的相關規定雖然能夠滿足司法實務中的基本需求,但是對於電子證據的取證程序規範化,仍然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規則》是公安部的部門規定,其使用範圍僅限於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中進行辦案的人員,其使用範圍比較侷限。檢察機關、紀委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則不受《規則》中相關規定的約束。為了構建合理的取證程序,更高位階的法律文書的制定時勢在必行。退而求其次,也需要根據《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完善取證程序。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差異性比較大,信息技術的發展程度也不盡相同,然而《規則》中對於取證程序的規定主要依賴於高科技的技術,這對於一些偏遠地區或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司法部門來説,無疑是最大的難題。因此加大對偏遠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力和物力支持,也是解決取證規範化的重要任務。
(3)取證對象規範化。
對於取證規範化而言,取證對象規範化是除了取證主體和取證程序規範化外同樣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從法律層面講,偵察機關在履行偵察職務的同時也需要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何實現兩種利益的平衡,這就需要權力機關妥善處理公權力與公民合法權利之間的利益衝突。對偵查機關的取證對象限制有學者精妙地概括為“證據取得之禁止”。從技術層面講,電子數據只有在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才會轉變為電子證據,單單存儲在存儲媒介中的數據並不能成為電子證據,但是電子數據所儲存的媒介當中有可能記錄了他人其他的隱私數據,或者其他與偵查無關的數據。因此,如何在合法取證的情形下避免以為工作失誤侵犯他人隱私是電子證據取證的又一利益平衡點。
綜上所述,就是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解釋的具體介紹,可見,電子證據的出現是在信息化社會發展中應運而生的。作為以電子信息技術為基礎的證據種類,在電子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其地位必然會不斷提升,對偵查工作提供很大的證據支持和便利。今天,小編的介紹就是這些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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