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偵查措施有哪些種類
一、當前偵查措施有哪些種類
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解剖屍體;人身檢查;以及搜查等。
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在同刑事犯罪作鬥爭中,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緝捕罪犯所依法採取的一些必要的方法和手段。在偵破各種預渫案件、犯罪集團案件,以及其他複雜的重大案件時,還可採用其他專門的調查和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祕密偵查的適用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偵查機關採取上述一種或多種措施,為的是能夠查明案件的事實很真相,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解剖屍體;人身檢查;以及搜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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