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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偵查措施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偵查措施原則有哪些

一般偵查措施原則有哪些

偵查措施分為法定偵查措施和實務性偵查措施

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偵查實驗、辨認、搜查、技術偵查、通緝通報、固定提取證據、強制措施、訊問犯罪嫌疑人、鑑定,實務性偵查措施包括視頻偵查、摸底排隊、併案偵查等。

二、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範圍研究

權力主體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制明確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包括適用的案件種類、適用的方法種類、適用原則等。

(一)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方法種類

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方法種類應當包括以下兩種:

1、專門技術手段。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48條之規定,採取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指技術偵查部門的九種專門的技術手段,即權力主體之前使用的祕密偵查措施中的“技術偵查手段”,用於偵查犯罪的需要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對於在犯罪現場及其他相關場所記錄、存儲犯罪信息和證據的,或在採取公開偵查措施發現的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通常採取證據調取或扣押獲得,不需要採取專門技術手段,因此不屬於技術偵查措施所規定的範疇。

2、特定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之規定,特指刑事偵查中的隱匿身份偵查、誘惑偵查及控制下交付。“隱匿身份偵查”是指偵查人員或其他被選定的人員,通過隱瞞、改變其真實身份或者利用其身份作掩護,與偵查對象接觸,進而獲取犯罪線索、信息及證據的祕密偵查方法;“誘惑偵查”通常用於犯罪情景與犯罪機會的創造,即根據偵查的需要,在必要的情況下,偵查主體營造出有利於偵查對象進行犯罪的情景或條件,進而獲取犯罪線索、信息及證據的祕密偵查方法;“控制下交付”用於偵查毒品犯罪及其他的違禁品犯罪或其他的財物犯罪中,是指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實施監控的情況下,允許非法或可疑貨物運出、通過或交易等,目的是查明具體的犯罪情況及參與該犯罪的主要成員的祕密偵查方法。

(二)技術偵查措施適用原則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二》及其他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相關規定,沒有對其適用的原則作出直接規定。但技術偵查措施作為一種特殊偵查手段,具有擴張性和侵權性,只能適用於法律規定的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從域外立法規定看,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措施必要;二是合理懷疑⑵。因此,基於技術偵查措施的特點和對法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理解,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應當遵循“重罪需要、偵查必需”的原則。

1、重罪需要的原則

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二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針對的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等,在“偵查犯罪的需要”情況下,可以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相關規定,體現了重罪需要的原則。“重罪需要”原則,要求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重罪”與“需要”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重罪”指法條中明示的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二是,指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的理解介於不需要與必需之間,這就為權力主體使用該措施放寬了條件。重罪需要的原則,指的是立法規制的上述兩種情形的犯罪,本着需要的原則,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2、偵查必需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二》第148條第3款規定:“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此條款,在條文中直接明示了“必需”的原則;第15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此條款,如前所述,也體現了偵查必需的原則。上述兩項條款規制的情形,適用偵查必需的原則。即在採用其他偵查措施與方法不能達到偵查目的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縱觀刑事訴訟立法之前的公安機關,其使用技術偵查措施,也有“偵查必需”的要求:即只能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才能偵破的重大犯罪案件,才能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因此立法條文中體現的偵查必需原則與偵查實踐的權力主體偵查必需的要求相統一。偵查必需的原則,指的是立法規制的上述兩種情形的犯罪,本着必需的原則,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對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有一個大致的瞭解。在調查過程中,不僅要明確案件是否需要特殊技術調查措施,還要注意在使用特殊技術調查過程中的使用方法,一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標籤: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