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退回偵查法律規定有什麼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二、關於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會退回補充調查。對證據不足不能定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才會起訴。因此,此案將退回公安機關進行相關調查。補充證據調查符合相應調查的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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