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證據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形式: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證據的分類也稱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是指在對證據進行理論研究中,根據證據本身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作出各種不同的歸類。證據的分類與證據的種類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是通過分析某類證據的共同特徵,提示某類證據的運用規則,指導訴訟實踐中認識和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實事求是地查證和認定案情,這也正是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的重要意義。
二、證據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於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徵,具體表現為: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繫。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一特徵表明: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綜上所述,公檢法機構辦理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最終的宣判,靠的就是證據。根據刑訴法規定,刑事證據有八種,其中物證書證是直接證據,證明效力最好。另外,證人證言及被害人陳述是言詞證據。公安機關辦案,必須將證據落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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