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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階段罪輕辯護書該怎樣寫

檢查階段罪輕辯護書該怎樣寫

一,檢查階段罪輕辯護書該怎樣書寫

1、 事實方面

2、 證據方面

3、適用法律方面

4、 起訴量刑方面

二、在刑事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能做些什麼?

1、辯護律師有權閲卷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

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説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徵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檢查階段的此類問題的處理是十分關鍵的,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操作,即使存在不小的難度,只要自己的罪行 確實存在罪輕的可能就應該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進而保證自己的事情的處理得到圓滿的答覆,不過存在無法解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