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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築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築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處以5~10年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處以罰金工程重大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以及生命安全和國家的相關建築管理制度。在行為上造成了重大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