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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的區別

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的區別

一、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1.提出方式不同:

檢察建議,由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機關即檢察機關沒有審級限制,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被監督的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是“以上抗下”模式。基層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權,經過等層級審批與流轉才能實現檢察監督作用。

2.審查期限不同:

檢察建議的審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後,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3.法律效力不同: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建議,需經同級人民法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則啟動再審程序,反之,則不予啟動再審程序。

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決定不當的,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柔性監督”。抗訴,則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是一種“剛性監督”。

二、檢查建議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訴法第20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其基本精神體現在以下方面:

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民訴法第209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有申請檢察監督的訴訟權利。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由當事人自主支配、自由處分,是與起訴權、上訴權、申請再審權一樣的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對於當事人的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依法審查、依法決定,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進一步明確了對監督申請的審查期限。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後,法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再審的裁定,之後再按照審限規定作出再審裁判。同樣作為訴訟權利,申請檢察監督權也應引起相同的法律後果,即檢察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相應的決定。因此,民訴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當事人監督申請後,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支持其監督申請的決定。這一規定既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也有利於檢察機關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

刑事抗訴一般都是由檢察院進行受理的,但是如果程序上並沒有任何的錯誤,並且是已經判定結束的案件,那麼檢察院也是不接受受理的,不過不受理的時候,一定要註明不受理的原因。在很多時候就是因為檢察院的檢查建議使得很多案子直接就起死回生了。

標籤:抗訴 刑事 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