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有聯繫嗎?

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有聯繫嗎?

一、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有聯繫嗎?

刑事檢察建議和抗訴有一定的聯繫,檢察院提起了刑事訴訟,與案件相關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面臨處罰,但是犯罪嫌疑人覺得自己是非常冤枉,因為自己並沒有觸犯相關的罪名,就這麼貿然的有刑事訴訟對自己是很不公平的事情,要求抗訴。

二、檢察院刑事抗訴最新規定是什麼

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三、法律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四、申請檢察院刑事抗訴期限

1、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2、是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錯誤,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與其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審判監督程序。

上訴程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

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抗訴的請求一般都是由檢察機關所受理的,但是對於那些一審沒有任何程序上的錯誤,或者是審判也是在限定的期限內結束的,那麼即使當事人提出抗訴的請求,那麼檢察院也有足夠的理由不予受理。但是不受理時一定要説明理由。

標籤:刑事 檢察 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