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檢察院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申訴檢察院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
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即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五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定,提出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刑事申訴後,如果當事人對申訴結果有異議的,或者認定申訴結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請檢察院進行處理,檢察院在對相關刑事申訴情況進行認定的,如果發現確實存在違反法律適用情況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並由法院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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