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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未公正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未公正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未公正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未公正是有效的。夫妻雙方私自簽訂“婚前婚後財產分開”並對此份協議雙方簽名核實,但不作公證,兩人離婚財產分割時此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離婚時,法院一般主要依協議判決兩人的財產問題;見證或者公證可以防備對方在離婚反指這份協議是在不自願情況下籤訂的。只要不違反法律和他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對方要有充足的證據才能推翻。見證都沒有這個必要。

只要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製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户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 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在婚後的使用、維修、

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後)債務清償作出約定。

有利於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裏,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着社會的發展,由於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説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就不會再為劃分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也就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麼,在結婚時,為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為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於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然而在現代社會,這是理想主義,它看完美,而實則隱藏着矛盾和糾紛。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有利於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繫

由於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裏產生壓力,即使是有錢了也不至於大手大腳,因為他(她)知道,如果這樣做,很可能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經濟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於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綜述,夫妻財產協議一定是雙方都完全知曉且同意此協議內容才生效,如果一方對此協議完全不知曉是無效的。協議有效的情況下雙方如果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糾葛均根據協議來判定,但如果出現協議未包括的內容比如孩子,負債等按實際情況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