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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判決有哪些,判決的程序是什麼?

二審程序有哪些判決?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有哪些,判決的程序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本條是關於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規定。依該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二、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三、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通過上文,我們瞭解了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的相關法律內容。從文中可以知道,二審是當事人對一審的裁決不服時,向法院申請上訴通過後,才進行的二審。所有程序都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作為中國公民,我們應該遵紀守法,不要試圖挑戰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