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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就是原告嗎

既然刑事訴訟中沒有原告,很多人就會認為公訴人就是原告,會把公訴人和原告畫上等號,這樣的説法是錯誤的,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他們代表法院出庭提起訴訟,他們的身份依舊是檢察院工作人員。他們出現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收集證據以及相關專業法律知識的不足,他們出庭參與的庭審不僅是關係到被告人能否得到應有的刑罰,還直接體現着監察機關的形象,通過公訴人出庭不僅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在維護法律的權威。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就是原告嗎

刑事訴訟中是沒有原告的説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應該是我們理解的原告,刑事訴訟中一般都是稱之為被告人、公訴人以及被害人。公訴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並不代表就能稱之為原告,因為在刑事訴訟當中公訴機關的公訴人行使的是公訴權利,專屬於人民檢察機關。其實這樣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都較嚴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獨立取證並起訴困難重重,發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針對案件情況、案件性質決定調查方向,以國家力量調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於對犯罪的打擊和震懾。案件調查完畢,抓獲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會將案情陳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證據一起提交給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針對案件瞭解情況,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就會由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並派公訴人員對被告人犯罪情況進行介紹,提出定罪量刑意見。這一系列流程下來,就能夠發現公訴人始終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刑事訴訟中不能將被害人稱之為原告人,公訴人不是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