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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有什麼人員組成

債權人可以組成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會議的詢問。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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