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組成規定是什麼
一、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組成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規定不少於三人,但又未規定組成人員的上限,是因為至少三名監事才能形成集體,才可以發揮集體的職能。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有相當規模,經營活動複雜,專業要求高,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監督、對經營者的監督有顯著的必要性。
在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推選一名召集人,也就是召集人由一名監事擔任。
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在股東大會上選出,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兩部分代表組成,是由於公司涉及投資者、債權人、公司本身、公司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關係,由兩部分代表參加監事會,可以加強公司內的監督力量。
在監事會組成人員中,不應有董事、經理及公司財務負責人,因為這些人員是受監督的。
二、 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含有哪些
1、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閲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並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 監事會負責人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三、公司監事會決議怎麼寫
公司監事會的決議至少要包含下列內容,股東的名稱,召開該監事會的是由,一般是為了公司的更好發展或者公司更大的利益而應公司董事會的要求召開監事會,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召開監事會的是由出現,公司出現了什麼不良狀況,故需要召開監事會。除此之外,還要寫明監事會會上需要表決的事項,或者經監事會決定,通過制定了什麼樣的方針政策。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組成首先沒有明確上限,但是具有三人的下限,而在成員中也要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同時成員中不僅包括了股東代表還要包含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對公司的情況進行一系列的監督與糾正。監事會的決議也有一定的規定,比如説股東名稱、召集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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