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和自然離職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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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區別有哪些
對於勞動者而言,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能拿到補償和領取失業金。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動申請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離職的方法是不同
員工主動離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而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
2、賠償的方式不同
主動離職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而被動離職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失業金的領取不同
主動辭職不享受失業金;而被動離職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綜上所述,有些員工入職後幾天內感覺不合適這項工作,會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不管是工作了幾天,離職後都應該拿到這幾天的工資,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單位辦好手續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由於是主動離職,員工無法申請失業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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