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是言辭證據嗎?
一、辨認筆錄是言辭證據嗎?
筆錄屬於言詞證據,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證據。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二、除卻筆錄還有什麼可以當做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辨認的分類有哪些?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列隊辨認和照片辨認是我國偵查實踐中常用的兩種辨認方法,由於其使用率較高,司法實踐中更容易發生因程序違法或者瑕疵而導致辨認結果失聲的問題,因此更有必要加強對這兩種辨認程序合法性的審查。
除卻筆錄,像是物證以及書證以及證人證言也是能夠當做證據的,其中包括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還有警方的鑑定意見,在案件中都是可以作為證據。而在辨認時,可以通過人身辨認以及照片辨認還有物品的辨認採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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