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沒有單獨進行辨認是否合法
一、辨認筆錄沒有單獨進行辨認是否合法?
辨認筆錄中顯示沒有單獨進行辨認的話通常情況下是不合法的,這樣的辨認結論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採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辨認筆錄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結論在刑事案件當中只是證據材料之一,而且作為公安機關來講也非常清楚,在辨認過程當中要遵守的這些規則,整個辨認過程中,工作人員是不會給邊緣人任何的暗示的,辨認人也要對自己辨認的結果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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