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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殘,且已交足四年保費的是否能得到賠償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由此可見,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傷殘的,是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的;但因其符合保險繳費二年以上的條件,保險公司是應退還投保人保單的現金價值的。
同時,保單現金價值是受不同的險種、不同的費率及運營成本等因素影響的,是由保險公司內部計算所得。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殘,且已交足四年保費的是否能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