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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優於抵押權受償嗎

二者並沒有誰優先於誰的可比性。這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無法進行優先比較。

刑事賠償優於抵押權受償嗎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