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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二審立案條件是什麼?

民事二審立案條件是什麼?

1、時間要求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所以,當事人要上訴,只要是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就可以上訴,且應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才可以,否則一審判決就生效了,法院也不會受理上訴的申請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文本要求

上訴時要寫好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程序要求

上訴應該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如果當事人之間上第二審人們法院提出要求的話,那麼第二審法院應該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們法院。之後再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給第二審人民法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民事案件二審立案後一般會怎麼處理?

民事案件二審立案後的處理規定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由於我國民事案件一般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故此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收到一審法院下發的判決書之後,若是認為案件有其他的判決方式,且已經掌握了作證自己觀點的證據,那麼就可以書寫上訴狀之後提出上訴請求。

標籤:民事 立案 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