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立案2.42W
刑事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以上情形只要屬於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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